提問: 請問版主,非法同居和以夫妻名義居住有什么區別?
最佳答案: 非法同居,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,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。這種現象是一種違法行為,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。雖然這是非法的,但這種現象在當今社會仍大量存在。我國有關的法律、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關司法解釋對這方面的規范很少,僅簡單的稱其為非法行為不予保護,它忽略了這種現象在我國存在的現實性和一定的合理性,尤其對弱者的權利保護乏力,立法者并未完全將其納入法律軌道,不能不說是我國現行婚姻制度的缺陷。當今我國正準備出臺新的民法典,婚姻法也將納入其中,為此,本文擬談談對非法同居的認識,并對施以法律規范的必要性、法律規范應包含的相關內容作一簡單探討。
一、對非法同居的認識
本文探討的非法同居,是指男女雙方均未結婚,而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,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的行為。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行為是我國法律所禁止和應予打擊的,對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犯重婚罪的刑事責任。
多數老百姓認為非法同居也是結婚,他們認為只要男方把女方娶進家門就算結婚,至于是否到婚姻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無所謂,在他們心中強調的是結婚的實質要件,所以一般很難接受非法同居的說法。而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:不登記結婚就是非法同居(1994年2月1日前產生的事實婚姻除外)。它更看重的是結婚的形式要件。按這種規定,只要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,即使不進行結婚儀式,也算結婚。
這就是擺在我們面前很明顯的認識上的沖突,哪怕男女雙方什么都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,惟獨就缺登記這個形式要件,就屬非法同居,“結婚”當事人基于婚姻關系而既有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。因為一旦“離婚”,不會按離婚處理,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處理,結果是大不一樣的,離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財產來分割財產,而非法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財產分割的權利,一方死亡另一方還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財產,而且他們的子女還都是非婚生子女,雖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,但是現實中存在事實上的歧視。還有很多結果是迥然不同的,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,同樣的事實,僅缺登記這個要件,結果就大不一樣,這樣對待非法同居者公平嗎?
法律上對“非法同居”的稱謂也帶有一定的貶義性,筆者認為,鑒于非法同居與結婚往往僅缺進行登記這一形式要件,況且他們也象正常夫妻一樣過夫妻生活,生兒育女,不妨將這種現象稱之為“準婚姻關系”。相應地把形成的“家庭”關系也稱為準家庭關系,“家庭”暴力也稱為準家庭暴力等等。這樣的稱謂在社會上容易被人接受,也為非法同居向結婚過渡指明了方向。
我國當今法律對非法同居的看法是:這是非法的,是不受法律保護的,對未辦理登記的,勸其應當補辦登記。非法同居關系要轉變成婚姻關系的條件是補辦結婚登記。從這些規定可知,我國對待非法同居現象是允許其補辦登記手續的,這是對非法同居救濟的一個重要措施。
- Jun 22 Tue 2010 01:12
關于非法同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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